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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之声】“两会”代表委员谈信用
作者: Admin     时间: 2018-03-16     阅读: 3611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信用协会会长、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列进:建议加快建设企业信用体系

吴列进认为,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至今仍然是一道世界性难题,一方面难在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不高、没有标准抵押物,另一方面银行风险负担小。同时他也建议要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早日设立全国信用协会,指导民间信用组织建设,让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得到效果更好、成本更低的金融服务。(南方日报)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树江:推动信用立法客观条件已经具备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王树江坦言,四川在破题上下足了功夫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造成“执行难”的深层原因还在于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部分被执行人想方设法逃避执行,也有个别被执行人从中获得非法利益。这一结果客观上鼓励了失信行为,加剧了法院“执行难”并妨碍其从根本上解决,“为此,有必要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破解“执行难”提供制度支持与保障。”王树江表示,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加强,若干基础领域和关键环节已取得突破性进展,社会信用立法条件已趋于成熟。(华西都市报)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浙江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郑杰:社会信用信息亟需整合

郑杰代表表示,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迅速,但在管理上还无法满足国家治理、市场发展的现实需求,因此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刻不容缓。

郑杰代表在调研中发现,我国社会信用信息尚未形成高度整合体系,各类信用信息大量分散在工商、税务、财政等不同机构,成为缺乏有效共享的数据孤岛,个人或企业等组织的特定失信记录也很难影响到其在其他机构的信用评价。郑杰代表认为,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必要尽快建立信用的有效奖惩机制;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同时,他强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将有助于健全我国信用管理法治体系,进一步满足国家治理、市场发展的切实需求,他从社会信用信息分类及归集、信用的有效奖惩、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信用环境建设等角度对加强我国信用立法提出了具体建议。(法制日报)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天津市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石玉颖:试点开展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石玉颖代表建议,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让“个人诚信”成为“金字招牌”。一方面,尽快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法》,在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隐私安全、信息使用等方面实施统一管理;另一方面,不断健全和落实信用奖惩机制,既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也要着力强化守信激励措施,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在此基础上,打破部门和条块分割,建设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此外,还应选择信用建设基础较好的地区,试点开展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总结出可复制的经验,加以逐步推广。(北方网)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优化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

当前全国评价标准不统一,严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的应用,方燕建议环保部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修改、简化、优化,所有指标应该要非常便于公众监督,缩减自由裁量空间,所有指标应该基于明确的事实与数据,尽量减少模糊的定性描述。方燕在建议中还表示,应提升企业环保信用制度立法层次,强化环保信用立法的法律责任体系;建立全国统一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化系统,设计时就要考虑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时同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到国家信息中心主办的“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开,与其他部委及全社会形成联合激励及惩戒的合力。(华夏时报)

全国人大代表、金丝猴集团董事长赵启三:尽快制定社会信用法

赵启三代表建议,尽快制定“社会信用法”,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使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能够在全社会得到有效传递,形成全社会对失信者进行制约的机制。建设信用法治社会,不仅需要制定“社会信用法”,还需要全面修改配套法律规则和制度,包括民商事法律、行政法、刑法、程序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尤其要注重对《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信托法》等商事制度法律的配套制定和修改,从而构建全方位的违法失信法律责任体系,加强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法律规制,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和行业信用建设,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中国工商报)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上海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陈力:建议加快立法构建信用惩戒格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基于个人信息的应用和服务越来越多,人们时时刻刻都留下‘数据足迹’。目前个人信息采集主体过多、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较为普遍,非法买卖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的案件频发。即使发现本人信息被泄露或者被滥用,也往往举证不能、投诉无门、立案困难。”陈力建议,通过法律明确个人信息的概念与范畴、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个人信息权及其具体内涵、规范国家机关及其他社会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依法追究因不当收集、不当使用、不当处理他人信息并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以及刑事责任等,依法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央视网)